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禁止擅自改变规划控制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性质进行开发建设,禁止在市城区风景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城区道路、铁路两侧葬坟,严格控制风景林地周边建筑物的层高和密度。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
  (二)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
  (三)生产绿地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二)新建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疗卫生、科研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地率不高于30%;
  (三)新建工业企业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第九条 城市绿化用水量应列入城市供水计划项目内,供水部门应免费提供城市公共绿地用水。
  第十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不得插建与绿化无关的各种设施。
  凡具备条件适宜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的,应当进行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游园、广场绿化应参照国家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城市道路绿化应参照国家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执行;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参照国家行业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城市古典名园的修复方案和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