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国家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的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市绿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建工、房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建设、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环保、文化等部门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按有关程序批准后,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必须坚持“环境优先”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风景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