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台东方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7]268号)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烟台东方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烟国税发〔2007〕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烟台东方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问题,鉴于该企业为合资企业,生产项目属于国务院《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新增注册资本1950万美元,占原注册资本1650万美元的118.18%,超过原注册资本50%的比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