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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8〕11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衡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四月一日

衡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含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松木、白沙、衡钢工业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坚持统一领导,规范程序,集体审批,公平对待,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报批工作。

第二章 减免项目与幅度

  第五条 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予减免
  (一)劳保统筹基金;
  (二)人防易地建设费。(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及企业厂房建设项目,免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 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幅度最高不得超过该项应收金额的50%:
  (一)白蚁防治费;
  (二)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认费。
  第七条 除第五条、第六条所列项目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按以下幅度减免。
  (一)教育设施建设项目:
  1、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按100%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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