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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六)确保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市、县(市)南岳区应编制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做好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安排。2008年、2009年市本级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80亩,2008年安排50亩,2009年安排30亩,根据分区布点的原则,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内合理设置廉租住房点。廉租住房用地选址应考虑交通便捷、生活方便、基本设施到位。
  三、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南岳区住房保障工作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市、县(市)南岳区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市、县(市)南岳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部门审批后,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县(市)南岳区住房保障工作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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