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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二、进一步推行廉租住房建设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立足市情,逐步拓宽。2008年底前,对市、县(市)南岳区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底前,基本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住房问题,“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住房问题,以后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标准。根据我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 2010年以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是:1、享受我市城市或县城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以上的家庭;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3、常住城镇户口2年以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今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采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住房租赁补贴的标准按我市每年确定的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价格、廉租住房租金价格等因素确定。
  (四)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主要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1、政府出资新建廉租住房。根据衡阳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每年新建廉租住房的总面积。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
  2、政府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新建总建筑面积10%以上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按新建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按廉租住房成本价由政府收回或回购。
  3、国家公房已属危房的,加大改造力度,改造后转为廉租住房。
  4、各单位新建的廉租住房。
  5、各单位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6、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市、县(市)南岳区以新建、改建和收购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进行实物配租保障的户数,应占廉租住房保障总户数的40%以上。
  (五)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市、县(市)南岳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为10%,有条件时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五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六是市、县(市)区财政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将廉租住房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范围,设立专门的预算支出科目,按照廉租住房建设要求及时拨付到位。市、县(市)南岳区财政要按规定将应提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及时、足额转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七是动员社会力量捐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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