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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保障普查工作完成质量,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及普查工作评价标准,我市将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全市统一普查的各项标准、统一数据处理程序和数据处理方案、统一重要问题的解释等。
  配合国务院、湖南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核查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根据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要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要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在宣传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以及群众文娱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力和义务,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七)表彰和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普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八)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7年3月至2009年7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3月-2007年12月)
  (1)启动(2007年4月-2007年7月)
  --组建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007年4月);
  --转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2007年7月);
  --组织各地建立县市区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并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备案(2007年7月);
  --召开全市环保系统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部署我市普查准备工作(2007年7月);
  --召开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会议,部署我市普查工作(2007年11月);
  (2)技术准备(2007年3月-12月)
  --制定我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并通过专家论证(2007年6月-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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