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培训;
(4)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2、各县市区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成立本地区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实施的各项工作。
4、衡阳市境内大型企业要配备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协助所在县(市、区)的普查机构做好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组织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及支持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其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经济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普查;
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资料;
衡阳军分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市里负责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各县市区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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