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7]17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开具。《专用发票》为机打两联发票,分平推式和卷筒式两种,省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分类代码分别为137xxxx62402、137xxxx62482,省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分类代码分别为237xxxx31244、237xxxx31210。平推式《专用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0.3元/份,卷筒式《专用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8元/卷(每卷100份)。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各银行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报刊费等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费用时,开具省国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寻呼费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费用时,开具省地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
各银行代收有关费用时,必须同时开具《专用发票》,不得用其他票据代替《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的印制和领购。《专用发票》由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分别印制,印制计划的制定由各银行省级管辖行或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