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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

  四、本目录标明限生育保险使用的项目,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做此限定的项目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临床医师对参保人实施的诊断、治疗行为要符合医疗行业诊疗技术规范。

  五、本目录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两类项目价格标准数据管理,各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其相应的收费标准级别执行。

  六、本目录除“医保限定栏目”特别标明的外,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90%作为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标准。

  七、参保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属于本目录中的项目,且费用低于本目录最高支付标准或统筹地区规定的具体标准的,以实际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它限定了支付标准的项目也按照此规定执行。

  八、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目录“医保限定栏目”中标明的限定使用范围和限定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超出限定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所发生的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临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向参保人提供超出本目录限定规定的服务时,各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事先告知参保人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

  九、本目录标注有“▲”项目,为限定在门诊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按规定支付的项目。其它限定使用的项目按照本目录的具体要求规范使用。

  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照7元/天的标准支付。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高于本款规定的支付标准。

  需隔离特殊护理的危重病人按照本目录第六款的规定执行。

  十一、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试行)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70号)规定的四个收费档次,本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类项目的最高支付比例为:项目价格在1050元(含1050元)以下的,最高支付75%;项目价格在1050元(不含1050元)---5200元的(含5200元),最高支付65%;项目价格在5200元(不含5200元)---10300元(含10300元)的,最高支付55%;项目价格在10300元(不含10300元)以上的,最高支付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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