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8]16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以下称《社区卫生两个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社区卫生两个目录》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宁劳社发[2007]130号)、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试行)》(宁价费发[2007]245号)和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并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医用耗材支付目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劳社发[2006]146号)(以下称“1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的。
二、《社区卫生两个目录》包括诊疗服务类项目、一次性医用耗材类项目、生育保险诊疗服务类项目、儿科诊疗服务类项目四个部分。是我区城镇(包括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临床诊疗服务的标准。其项目的调整、管理软件的升级维护,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
三、《社区卫生两个目录》实行“准入”管理,未列入本目录的项目(包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下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下同)不予支付。列入本目录的项目,要根据具体的支付标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双方负担的原则支付;列入本目录项目,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又允许另外加价收费的项目,其加价收取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列入本目录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类项目除外)。
临床医师根据临床需要,为参保人提供超出本目录范围的项目不受本目录限制,但应事先告知参保人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