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开信息。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的原则,采取
《条例》中明确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的手段,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要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并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文盲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各部门应设置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市和县市区档案馆作为查询、利用同级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应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
(五)受理申请。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要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文本,规范程序,妥善办理,并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化办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在
《条例》许可的范围内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部门提交自身信息的查询申请。今年,市政府将开通实名制的市民信箱,为市民提供带身份认证的电子信箱。各部门要积极利用这个途径,对通过市民信箱发出的申请给予优先处理。
(六)编制年度报告。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
《条例》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本部门当年的年度报告,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送市信息化办。市信息化办每年3月31日公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总结分析。各级政府部门的年度报告应在3月31日同步公布。
(七)落实经费。各级各部门要将实施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完善保障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从规范程序入手,健全工作制度;从加强监督着眼,完善保障措施。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各组成机构的职责,制定
《条例》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奖惩分明,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