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衡政办函〔2007〕168号规定,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指导、推动
《条例》的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在搞好本级信息公开的同时,加强对所属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下级政府机关的对口指导,协调同一属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事宜。
三、落实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部门要从今年5月1日起公开已梳理完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开始受理政府信息申请;8月1日前,进一步完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将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开,并制定公布本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范畴的政府信息目录。从明年起,每年3月31日前,市信息化办要在各级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公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一)制定计划。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上述所明确的三个时间节点,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制定工作计划,突出重点,规范内容,明确标准,规定时限。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的不同特点,调配内部力量,形成有机整体,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讲原则、精业务、高素质并相对固定的人才队伍。
(二)梳理信息。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
《条例》的要求,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将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类。要抓好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一步清理更新。教育、人事、国土、规划、工商、劳动保障、民政、建设、交通、建工、公安、卫生、财税、商务和房产等部门要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为重点,加大梳理力度;对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的,要加强研究、查明依据,防止简单化、极端化操作。
(三)编制指南和目录。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统一的要求,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询。有条件的政府部门可逐步编制本部门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正式使用前,必须采取网上公示、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予以调整、充实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