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41号)
济南、青岛、济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44.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包括上交的超过实际收入总额2%的部分,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金额
|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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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 64.9
| 山东省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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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东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
| 49.9
| 山东省济南市
|
3
| 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公司
| 7.6
| 山东省济南市
|
4
| 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公司
| 5.0
| 山东省济南市
|
5
| 济宁华能制药厂
| 51.5
| 山东省济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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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威海金海湾国际饭店公司
| 57.9
| 山东省威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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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青岛华能大厦有限公司
| 27.9
| 山东省青岛市
|
8
| 山东煤炭物资总公司
| 280.0
| 山东省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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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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