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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计算退税的最低工资标准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执行,2008年1月1日起,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执行。

  五、加强调查研究,密切部门配合。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流转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到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反映,注意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反馈意见和完善建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沟通,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包括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制度和年审制度等,共同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经济建设。

  附件一: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审批情况统计表

  附件二: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审批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

地址

经济

性质

生产经

营范围

在职职工人数

符合条件

的残疾人

就业人数

残疾人

占在职

工比例

审批认定或重新认定或

取消时间

应减免增值税税额

已减免增值税税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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