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市)年度建设计划(具体见表10)
第二十条 规划期内经济适用房年度土地及布局指引
(一)市城区年度土地计划
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面积350亩,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150亩,政府新征划拨土地200亩。
2007年,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60亩,根据企业申报项目使用。
2008年,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40亩,根据企业申报项目使用。政府新征划拨土地60亩,其中珠晖区新征30亩,石鼓区新征10亩,雁峰区新征10亩,蒸湘区新征10亩。
2009年,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30亩,根据企业申报项目使用。政府新征划拨土地60亩,其中雁峰区新征20亩,珠晖区新征10亩,石鼓区新征20亩,蒸湘区新征10亩。
2010年,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20亩,根据企业申报项目使用。政府新征划拨土地80亩,其中石鼓区20亩,蒸湘区20亩,雁峰区20亩,珠晖区20亩。
(二)县(市)年度土地计划(具体见表10)
第二十一条 资金筹措
规划期内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由企业职工集资自筹,政府划拨土地新建项目由政府给予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通过公开招投标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设和销售。
第五章 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二条 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旧住宅区进行综合整理,采取调整和改造的措施,提高居民居住质量;结合城中村改造,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1、调整居住用地:指已基本成型,但在环境或服务设施方面需要改善或加强的小区。主要包括较早建成质量标准不高的住房。规划要求对这一类居住用地在保留现有社会网络的同时,根据其规模,完善配套设施的建设,改善居住环境。
2、改造居住用地:指现状生活环境质量较差,服务设施配套严重短缺的小区或组团。规划建议对这一类居住用地可通过居住人口结构调整和有效的房地产运作,彻底改善其环境质量,形成新的住区。
3、历史文化街区居住用地的整治与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居住建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根据其风貌价值和建筑质量进行分类,可分别采取保护、修缮、更新的方法进行整治与改造。
4、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规划期内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