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全市建设和筹集廉租住房18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建设11.3万平方米,县(市)建设6.7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0.46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建设35万平方米,县(市)建设15.46万平方米。
第八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凡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二章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
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
2006年末,衡阳市城市家庭52.65万户,其中市城区城市家庭28.9万户,县(市)23.75万户,人均GDP9808元人民币,人均可支配收入9154元人民币,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7560户,其中市城区5344户,县(市)2216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1236户,其中市城区406户,县(市)830户(具体见表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16592户,其中市城区11103户,县(市)5489户(具体见表2)。
第十条 住房保障需求
根据本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量现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本次规划期内对最低收入家庭≤10平方米住房困难户8796户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对低收入家庭≤10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7762户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具体见表3、表4)。
第三章 廉租住房供应和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按照先发放租赁补贴,后逐步进行实物配租的方式进行。即在2007年底前,对最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的50%发放租赁补贴;2008年开始,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100%发放租赁补贴(含实物配租),在2010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100%发放租赁补贴(含实物配租)。2010年底前,按40%的比例对≤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进行实物配租。
第十二条 建设总量与建设标准: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建设总套数为3876套,单套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以内,总建筑面积为18万平方米(具体见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