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制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加强对窗口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的目录管理,并实施监督。行政监察部门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实行行政效能监察。
第二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设立投诉窗口,或与有关投诉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窗口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人进事不进的;
(二)进驻单位没有派驻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三)联合审批过程中,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四)违反收费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可以建议其派出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工作程序,应当直接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拖延不办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职权进行审批的;
(三)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的;
(四)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五)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服务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