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件指在办理过程中经审核或现场踏勘后需补充相关资料或需完善相关内容的审批事项。
退回件指经审核或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不具备批准条件予以退回的申报件。
上报件指经市级行政单位初审后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第五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必须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所有审批事项的受理或不予受理均应出具加盖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书面凭证。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查、踏勘、收费、决定、发证(文)等工作由行政审批首席代表组织完成。
第七条 即办件的办理
即办件一般即收即办,并将办理结果输入行政审批软件。
第八条 承诺件的办理
承诺件受理后,应打印《受理通知书》,当场交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窗口单位应于承诺时间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九条 联办件的办理
(一)联办件牵头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同一系统的,由系统牵头单位牵头;跨系统、跨行业的,由市政府文件明确的单位牵头,未予明确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
(二)联办件的主办单位一般为具有审批事项最终审批权的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为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后,负责向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转告。
(三)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召开联审会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四)主办单位根据联审会议上各单位的意见,对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条 代办件的办理
全程代办服务应有申请人的书面委托,由市发改委窗口组织和协调,做到“一门受理、分流承办、集中收费、限时办结”,努力降低办事成本。市发改委窗口应当向全程代办审批单位下达《全程代办通知书》,明确项目办理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补办件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