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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因公出国(境)访问管理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因公出国(境)访问管理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8]7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因公出国(境)访问管理,强化预算监督,节约费用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湘财外〔2001〕41号、岳办发〔2006〕10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外事出访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务人员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

  按照工作需要和优先项目主管领导、适当照顾平衡的原则,每年底由市外事侨务办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出访申请,按照有关程序拟定下年度市直单位公务人员因公出国(境)访问团组计划,报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经市委书记审定、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公务人员因公出访,原则上按照市级领导2年以上1次,处级负责人3年以上1次进行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且有实质性任务,需在上述期限内重复出访的,由出访人向市委、市政府报送请示,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出访。市级领导带团出访的团组,原则上不能超过2名市级领导。同一单位2名以上领导或处级负责人不得同时出国,也不得在6个月以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市人大、市政协领导不安排在同一个团组出访。已经离任的一般不安排出访执行公务。对跨地区、跨行业、无实质性任务且组团单位不承担境外费用的出国(境)访问团组,一律不予批准。

  市级领导带团出访的团组,按照工商企业、科技界成员占整个团组60%以上的比例配置出访人员,严格控制任务不实的出访,积极组织各类企业和科技人员走出国门开展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与合作。

  二、建立团组人员审批和情况报告制度

  非上级单位组织的出访团组成员(含市级领导和随团人员)出国(境)报批手续,由市外事侨务办统一办理,并由市外事侨务办组织团组出访;团组成员中各层次公务人员的出国(境)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湘办发〔2002〕5号、湘办〔2004〕29号、岳办发〔2006〕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出访团组在国(境)外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使领馆报告;出访团组成员中如发生出走、叛逃、失密泄密和有损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等事件,要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市级领导带团出访成果、遵守外事纪律等情况,组团单位应在回国后20天内向市外事侨务办报告,由市外事侨务办统一报告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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