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6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直属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银行代收水、电、气的费用。
(二)按照自愿的原则,银行受委托方委托为其代收费用并开具发票须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分别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银行代收费业务及《专用发票》的税务管理
(一)银行凭与收费单位(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保管使用。
(二)银行报送的《专用发票》开票软件数据格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专用发票》开票软件不同的情况,按《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要求分别执行:由各地银行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由银行总行统一开发的开票软件报总行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2.《专用发票》开票软件必须通过国家级软件测评中心测试,测试内容必须包括能否按照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顺序、逐栏开具发票,是否具备废票处理、红字(负数)发票处理等功能内容。
3.必须确保发票数据、内容的真实性,以及能够按规定将完整的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可靠存储5年以上,并依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采用两联式发票的电子数据必须保存以下要素:(1)发票代码,(2)发票号码,(3)购货方名称,(4)开票日期,(5)品名,(6)金额;采用单联式发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在上述6种要素的基础上增加销货方名称。
4.银行报送税务机关的开票数据格式。必须按照《关于下发普通发票数据文件接口标准的通知》(信便函〔2007〕83号)要求提供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