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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发《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第二条 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现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省(市、区)  市(地)  县(市、 区)
  街道(乡镇)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以下工作:

  。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
  第五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每小时元。甲方支付乙方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不得超过15日。
  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

  。
  第六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为乙方提供以下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
  第八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九条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乡镇街道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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