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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三、全面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一)切实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从2008年起,市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者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二)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方面享受同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

  (三)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如果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并正式由教育或人事部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

  (四)统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高中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学校所在地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其招生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招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含跨行政区域招生)工作。

  (五)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依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民办学校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6号)要求,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以上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所在县、市、区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其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有关减免的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按规定纳入预算。已经由人民政府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民办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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