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岳政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教育强市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的客观要求,是建设教育强市的重要支撑,是加快富民强市步伐的现实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增加新的教育资源、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对民办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二、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引导民办教育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提高民办教育占整个教育的比重,同时在全市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高中和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全市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引导形成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需求。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办学形式均可尝试。各阶段和各级各类教育实行办学主体多元化,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