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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3.全面清理本地区、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全面清查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不严格审查考生鉴定资格条件;接收没有《办学许可证》或超出培训项目范围的机构集体报名;擅自更改鉴定试题的;不严格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违反考场管理规范,考场设置不符合要求;未经批准超出鉴定许可职业(工种)范围组织鉴定考核;跨省市异地鉴定等违规违纪活动。

  4.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全面清理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

  5.全面清理本地区、本系统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不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冒领、骗取、乱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活动。

  6.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全面清理本地区、本系统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强制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及时予以纠正。

  7.按照本市有关收费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全面清理不按规定标注收取鉴定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

  (三)清理规范结果处理

  1.凡没有国家职业标准,属于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需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具体意见。
  2.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各区县、各系统清理规范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不认真按照规定进行清理,虚报、瞒报,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群众意见突出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对未经批准,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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