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含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费),按医院等级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
(一)社区医院:起付线为1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5%;
(二)一级医院。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0%;
(三)二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四)三级医院。起付线为6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40%。
未成年人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未成年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50000元,其它城镇居民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30000元。
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3年以上的,从第4年起,其住院补偿比例每年提高2%,提高比例累计不超过10%。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及免疫抑制治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最高补偿限额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脑部疾病全瘫康复治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0%。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下列情形引起伤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交通、医疗事故;
(三)整形、整容;
(四)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批准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残的。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条件确定。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交验本人《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经审核确认后办理住院手续,并预缴个人自负费用。医疗终结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住院医疗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