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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或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没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补助;

  (四)各县、市和屈原管理区缴费补助标准按此办法执行;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的居民由市与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其它县、市和屈原管理区居民由市与县、市和屈原管理区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

  (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基本医疗费用的需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年满60周岁,且连续缴费1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比例每年递减10%,递减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支持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或组织可对职工家属或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符合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理申报登记、资格审核、异动变更手续。同一家庭成员,除已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外,应同时办理参保手续。非本地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人数,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为社区和其他经办单位拨付代办费。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代办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它县、市和屈原管理区代办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年度征缴,当年保费在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年度缴费期。2008年缴费期为1月1日至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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