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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婴幼儿、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未成年人员(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二)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的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服务;

  (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服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基金征缴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包括: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

  (二)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由市统一经办。各县、市和屈原管理区暂实行县级经办。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筹资标准为未成年人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政府按以下标准对城镇居民给予缴费补助:

  (一)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二)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员)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增加补助10元,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增加补助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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