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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三、普查时间安排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我市文物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9月至12月底,根据国家文物局的普查部署以及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全市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各级普查组织,开展普查培训,搞好普查试点等工作。

  第二阶段: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底,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底,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数据库建设,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岳阳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设岳阳市文物管理处,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监督指导。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协调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普查工作,遵照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普查办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普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要做好普查试点工作,摸索和总结经验。各县、市、区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普查方案、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细则。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普查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分层分批组织普查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准确掌握普查工作的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积极配合文物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篡改文物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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