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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城市名单的批复的通知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城市名单的批复的通知
(云劳社函〔2008〕5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城市名单的批复》(劳社部函〔2008〕2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做好启动试点工作:

  一、要按照省政府130号文件及《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精神,抓紧做好试点实施方案的制定,各州市试点办法上报省政府之前,应在3月10日前先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要制定工作计划,成立领导小组,责任到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要充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要注重宣传,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通过各种媒体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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