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涉及2个或2个以上企业法人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因此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的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市财政补助给企业。

  (二)实施股改规费优惠。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其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过户,相关国土、工商、房产、交通、财政等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减免除土地出让金、证照工本费以外的其它所有行政事业性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参照市政府办《关于转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岳政办发〔2007〕11号)规定执行。

  (三)实施纳税贡献奖励。上市后备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并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自签订协议年度起2年内,以签订协议前1年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按每年递增计算,其实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2年内未申报上市的,第3年起不再给予奖励。

  (四)实施科技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符合有关政策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帮助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五)实施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扶持。市政府在“财源建设资金”中设立上市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用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

  1、企业上市首发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后,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

  2、上市后备企业通过首发和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80%以上的募集资金投资本市,且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按投资金额分档累进计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奖励:投资1-6亿元以内部分,按万分之六奖励;6-10亿元部分,按万分之四奖励;10亿元以上部分,按万分之二奖励。

  (六)实施企业回归支持。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后,将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市的,或赴境外上市并在本市进行返程投资的,可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

  (七)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按照有利于企业上市的原则妥善处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规范财务所增利润,应按规定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