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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通知


  (二)各类学校和卫生医疗机构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都应当按规定完成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开户和缴存工作。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编外招聘的员工,凡实行人事代理的,用工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由人事代理机关或用人单位统一收取,汇缴到银行专户。

  (四)要积极引导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指导其规范登记、开户、缴存,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条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

  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既关系到资金的安全,也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按照《条例》和中央、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计算基数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按时足额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一)属财政全额发放工资和津补贴的单位,要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的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由各级工资统发中心全额代扣,按月汇缴到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对教育和卫生部门的拨款中要明确住房公积金单位配缴部分,各级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对财政切块打包安排的资金,必须统一代扣代缴本系统全体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配缴部分。教育和卫生部门的工资管理部门要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的住房公积金。配缴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到银行专户。其它执行综合预算的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综合预算中必须列出专项资金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配缴资金,由单位按月汇缴到银行专户。单位配缴不足的部分,要积极组织资金补足,连同代扣的个人缴交部分,按月汇缴到银行专户。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在安排年度经费时,要留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配缴资金,并明确专人负责,将单位配缴资金和代扣的职工个人缴交部分,按月汇缴到银行专户。

  (四)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务工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本人按月足额汇缴到银行专户。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的行政执法工作

  对有条件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经过反复动员而未建立的单位,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行政执法实行强制缴存。对已开户缴存的单位要加强执法检查,对不按时缴存、缴存基数和比例不足的,要督促单位及时整改,规范缴存,对拒不进行整改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征缴。人事和劳动部门要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单位用工合同条款,督促落实。税务、工商、财政等部门和非公经济组织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和归集扩面工作,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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