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益政发〔200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认识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和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的创建活动,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当前我市城市绿化还存在绿化面积总量不足、绿化覆盖率较低、绿化发展不平衡、绿化资金投入相对不足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搞好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整体水平。
二、强化措施,积极推进城市绿化工作
(一)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城市绿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抓紧编制和完善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编制中,各项绿化用地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各地须于2008年6月前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修编工作,并依法报批。批准后的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建设和管理。要科学划定“绿线”(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地标准,一次提供,统一征用,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共同审定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指标和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进行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