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益政发〔200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益阳市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优化产业发展结构,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本市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工业项目,是指最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生产能力的项目。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土地、生产设备、仪器、生产用房(包括厂房、原料成品库下同)的原值。本规定设置的鼓励扶植的项目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他区县(市)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土地投资强度,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种类工业项目确定的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本规定所指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是以达到投资强度为前置条件的土地挂牌价。土地投资强度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每年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外发布。
第五条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凡在本市投资,按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和土地投资强度,以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起点规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或企业实现的实际税收规模,由受益地财政实行财政扶植。投资者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扶植方式。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本规定设置的鼓励扶植起点规模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含500万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受益地财政从工业发展基金中一次性给予供地价格2%财政扶植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