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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0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益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村改居人口和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其他居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广泛覆盖、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二)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套措施;
  (三)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五)负责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和全市调剂金的监督。
  第五条 市医疗保险处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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