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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2008修改)[失效]

  (二)国际联网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新购进的计算机和初次使用的软件、数据和载体未经病毒检测投入使用,对国家或他人造成危害的:
  (二)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未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危害的;
  (三)接到计算机安全隐患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四)私自修改计算机重要信息、干扰计算机系统的正常工作,或编制、收集、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第十六条 制造、销售带有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的软、硬件以及载体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因计算机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使用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该单位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或同时取消国际联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作、查阅、复制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及其它有害信息:
  (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 窃取、出卖、泄露计算机重要信息,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反动内容软件、媒体的,除收缴有害媒体,没收制作传播工具之外,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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