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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2008修正)

  (三)城市内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四)单位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七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给予补偿。
  绿化补偿的资金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划用于绿化规划和建设。
  城市绿化补偿的标准和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生产绿地面积所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从事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认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城市防护林带、风景林带、干道绿化带及干道两侧单位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按有关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与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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