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组织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随意提高化肥生产所需供电、供气价格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及变相涨价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化肥生产企业用优惠价格的电、气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等违法行为。对查出的乱涨价行为,一经核实,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为确保全省化肥价格调控目标落实到位,各地物价部门可向当地化肥生产企业派驻价格监督员。
春耕期间,有关政府补贴的尿素、磷酸二铵价格水平和价格管理问题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赵向东(029-87293045)
邮 箱:sxnbc@shaanxi.gov.cn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附件:
主要化肥品种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定价成本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化肥价格政策,有效地监督化肥经营者价格政策落实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主要化肥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铵、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复合肥等。
本办法所称化肥定价成本,是指化肥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生产或经营化肥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三条 化肥定价成本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2、合法性原则。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3、相关性原则。凡与化肥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收支,一律不得计入化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