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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陕价成发〔2008〕3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精神,为稳定化肥价格,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现就化肥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

  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各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的供应政策,保证化肥的正常生产和流通的需要。化肥生产企业不得利用政府给予价格优惠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的产品。

  二、切实稳定化肥市场价格

  尿素出厂价格继续稳定在去年水平,即全省中准价每吨为1500元,最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即最高限价为每吨1725元),下浮不限。其它部分化肥品种出厂价仍按成本利润率控制,其中磷酸二铵全年平均成本利润率控制在3%以内,复合肥、碳酸氢铵、磷肥等全年平均成本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化肥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继续实行综合差率控制的办法,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不得超过7%(不包括运杂费,下同),直接从生产企业和省外购进的,按3%的综合差率控制,其它情形下购进的,按4%的综合差率控制。

  三、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

  为了保证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密切监测化肥生产和销售企业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从今年开始,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碳酸氢铵、磷肥五个品种的化肥生产企业和所有化肥销售企业要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告上一季度的生产、销售成本情况(详见附件)。其中,尿素、磷酸二铵生产成本报我局,其他化肥生产企业报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化肥销售企业,跨地市经营的销售费用报我局,跨县区经营的销售费用报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其余情形的销售费用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当成本费用发生异常波动时,各化肥生产和销售企业应随时向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变化情况。

  四、切实做好化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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