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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四)连锁药店管理规范,其门店销售的药品全部由公司统一配送,门店无自行购进药品;零售药店购货渠道正规、合法,账、票、货相符;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营业时间内有一名以上药师在岗,夜间有明显的售药标志和售药窗口。营业人员必须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和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七)营业场所整洁卫生,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等软硬件设备。药品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级的不少于70平方米、乡镇不少于40平方米);

  (八)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配套管理办法,两年内无行政部门的违规处罚,未出现重大药品质量问题。

  第十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店所处的地理位置简介和联系方式;

  (七)劳动保障执法年度审验证;

  (八) 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并附药品价格;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程序: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资格申报前30日内通过劳动保障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期满后受理申报材料;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方便购药,医药分开,保证质量,院店(企)合作的要求,在自愿申报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中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开通医疗保险支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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