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 加强对此 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郴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 组织和协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 参与”的原则,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涉 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 ,由工商、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 事项,由质监部门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 事项,由监察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 协作、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 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 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 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规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共同负担 ,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解决普 查经费问题,绝不能因经费不足影响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和《全国 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 、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 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数据质 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 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 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