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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检发〔2008〕5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学习培训工作。省局拟在上半年举办全省价格监督检查法规培训班,集中学习国务院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近年来国家新颁布制定的价格监督检查法规政策。各级物价部门也要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学习好《处罚规定》,特别是对新旧规定要进行对比学习,使大家熟悉和掌握新修改和增加的条款,理解新增条款的目的和意义。

  二、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在今年开展《价格法》实施十周年纪念宣传活动中,要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列为重要的宣传内容之一,特别是通过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变化的宣传,使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组织认识到政府在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方面的力度和决心。

  三、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要集中力量严厉查处一批串通涨价、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的临时干预措施以及流通环节的价格欺诈行为等价格违法案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震慑价格违法经营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使市场价格稳定。

  四、认真总结经验。各地应在6月底前上报2至5个使用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例,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专项案例研讨会,着重对案件事实、取证情况、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力度、社会反响等方面进行经验交流,提高办案水平。

  各地在贯彻落实《处罚规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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