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四)积极引导各方面人才入园就业。劳动保障、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共同配合,加强支持入住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和人才市场的功能,吸引更多的人员到工业园区建功立业。各级各部门应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法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方面的服务。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努力建设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努力实现联网贯通和信息共享,为工业园区企业引进人才、储备人才提供服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应当把毕业生的就业与工业园区企业的用工需求结合起来,积极鼓励和推荐毕业生到工业园区就业,为工业园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人才基础。

  五、健全务工人员就业保障机制

  (一)加强工业园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加快工业园区供电、供水、通信、道路、商业、金融、体育、文化、医疗、教育等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改善工业园区周边社会治安环境,为工业园区企业员工提供优良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保障务工人员相关待遇。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务工人员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将进城务工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畴。

  六、建立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的激励机制

  (一)设立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商定。市政府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扶持政策,设立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及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培训和输送劳动力的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具体分为“一奖三补贴”,即目标管理奖、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返乡创业(就业)补贴。

  (二)目标管理奖。实行严格的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提供用工服务。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奖励5万元;未完成任务的,每少1名按100元的标准从下拨的就业再就业补助经费中扣除。

  (三)职业介绍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输送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任务内的按1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其职业介绍补贴;超额完成任务的,按150元/人的标准给予其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其职业介绍专项工作补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