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储备式”培训。重点抓好“两生”(即初、高中毕业后未考取大、中专院校,又不愿再复读的学生)的劳动预备制职业技能培训,将“预备劳动力”+“订单培训”+“企业用工需求”有机结合起来,实施一对一岗位对接培训。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用工需求,科学制定好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计划,合理设置职业教育培训专业和课程,优先输送培训合格的“两生”到工业园区就业,为工业园区和企业提供适用型人才。
四、大力促进工业园区企业用工和谐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用工理念。工业园区各企业应发挥用工主体作用,自觉遵守《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仲裁和职业危害防护投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条件。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二)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工业园区各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严禁企业拖欠克扣工资。员工在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各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加强对员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引导企业建立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的机制,健全工会组织,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交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内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认真落实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凡参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以及市级以上优秀企业评选的企业,必须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凡有非法使用童工、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性事件,不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实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职代会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不能评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应当倡导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稳定员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