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陕价成发〔2008〕6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氯化钾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具体差率按照我局《
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陕价成发〔2008〕30号)精神执行,即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不得超过7%(不包括运杂费),其中直接从生产企业和省外购进的按3%的综合差率控制,其他情形下购进的按4%的综合差率控制;复混肥出厂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今后要提高出厂价,须向省物价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