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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耕地抛荒问题的若干意见


  (二)建立耕地抛荒的约束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 十七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国务院令第257号)的有关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 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耕地)。

  (三)建立鼓励粮食生产的激励机制。规范良种补贴发放对象。各有 关部门要按照湘 农业联〔2007〕7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将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按面积发放给直接从事水稻 生 产的农户,不得发放给土地承包人或转包人。对于贡献大的种粮大户、生产能手、集约化经 营等发展农业生产的带头人,各级政府要予以扶持与奖励,提高其生产积极性,发挥其示范 带头作用。对在制止耕地抛荒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 彰和适当奖励。

  (四)建立防止耕地抛荒的服务机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改革完善基层农 业技术推广体系 ,推广先进的轻简化栽培技术,减轻劳动强度;强化对农民的信息服务,引导农民依据市场 供求状况发展生产,避免生产盲目性;指导农民科学用种、用肥、用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避免农民因生产受到挫折引发耕地抛荒。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规划,扩大农业 政策性保险范围,规避农业生产风险;建立农机服务队,帮助农民耕地、播种、收割,提高 劳动生产率,避免因局部劳动力紧张导致耕地抛荒。

  (五)建立耕地抛荒责任、督查和考核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县级领 导包乡镇、乡镇 领导包村、村级干部包组的耕地抛荒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日常性的耕地抛荒检查 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而未用及预征土地的

  耕地抛荒制止工作由各级国土资 源部门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电话,接 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举报与监督。对大面积耕地抛荒的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或新闻曝光。 加大考核力度,将制止耕地抛荒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农业农村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凡因领导不 重视,工作不力,造成耕地抛荒的,取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工作综合先进单 位和相关单项先进评比资格;凡出现连片抛荒5亩以上的,要对县、乡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 评;抛荒特别严重的,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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