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加大对耕地质量建设的投入。按照《湖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上级 财政的,其余部分必须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统筹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国土资源部门要 严格把好非农业建设用地关,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 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新开垦、整理的耕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全程质量监督并组织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土 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 土地整理和复垦、基本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 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 耕 作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土地整理、劣质耕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经批准需 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 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 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农业环境保护方案要求的,不得通 过验收。在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 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 其他防止污染农业环境的措施。要鼓励农民发展绿肥、秸秆还田和施用农家肥 ,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
(三)切实制止和防治耕地污染。各级环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 工矿区附近的农 业环境保护,严防工业“三废”污染农田。县、乡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 治理、谁恢复”的原则,在切断污染源的基础上,由环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三废” 污染企业,采取客土、换土、水洗、施用改良剂及生物修复等措施,治理好其污染的耕地。
四、建立防治耕地抛荒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耕地有序流转机制。各乡镇政府、农经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充 分发挥在农村土 地流转中的引导和规范管理作用,在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引导抛荒农户 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可引导其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 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 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 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 方可以依法收回其承包耕地和草地并重新发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机动耕地,经村民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