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逐步解决因耕作条件改变导致的抛荒问题。对灌溉条件较差的稻田尤 其是“高岸田” 、“天水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承包农户改种需水量较少的农作物。对因污染导致的 抛荒耕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标准,鼓励 农户种植有益于改良农业环境的非食用农作物。对水毁耕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摸清底子,根 据损毁程度及时组织农民修复,并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菜则菜”的原则,引导和 鼓励农民及时复耕。
(三)依法解决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长期闲置和荒芜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 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要督促用地单位交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 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要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交 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四)妥善处理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耕地抛荒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耕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单位之间的争 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采取消极的处理方式,任其闲置,长期抛荒, 或改变耕地利用现状。
三、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恢复和改善耕作条件
(一)切实加强农田小水利建设。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是解决耕地抛荒的 重要举措。各级 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支持力度。要通过实行政府补助与农民 自筹挂钩、多筹多补、先干后补等“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政策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对长期渗漏或於塞严重难以引水灌溉的主干水渠和支渠,可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的办 法开展直接受益的末级渠系建设,提高灌溉水源的利用率,扩大耕地灌溉面积,提高耕地生 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