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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耕地抛荒问题的若干意见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耕地抛荒问题的若干意见
(郴政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全面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有效提高耕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现 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珍惜耕地的浓厚氛围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农作物复种指数逐年提 高,粮食 生产基本稳定。但由于种田比较效益仍然偏低,自然灾害影响频繁,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村 劳动力日益增多等原因,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耕地抛荒现象。我市人多地少,全市人 均耕地仅0.73亩。切实保护耕地,有效提高耕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确保耕地不抛荒,对于提 高粮食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 全局的高度,把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鼓励农民 种粮政策和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力度,切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 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营造全社会珍惜耕地的浓厚氛围。

  二、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消除耕地抛荒现象

  (一)认真解决因承包方或经营方主观原因弃耕抛荒问题。各县(市、区) 要根据本地自然 条件和耕作习惯,制定耕地抛荒认定指标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因家庭贫困缺乏资金购买种子 等生产资料或因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产生的抛荒耕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发动群众 开展生产互助,农村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其尽快恢复耕种。对属基本农田的抛荒 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尽快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适时恢复耕种。因弃农经商或外出务工无力 耕种而抛荒不超过1年的耕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发包方组织代耕,并由发包方通知抛荒 的承包农户,限期按农时恢复耕种;到期仍不履行耕种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可以 按照抛荒的承包农户的意愿允许其依法自愿流转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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