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税费优惠。严格执行国家对农业生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税 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负担。
(六)提供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 养基地、农机示范 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可以纳入农业生 产用地管理。种植、养殖、加工生产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交通部门应当优先提供“绿色通道”。
(七)提供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 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 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同等对待。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 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境外 、国外市场。
(八)鼓励引进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由各 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手续,其工作时间 可计算为连续工 龄。
四、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纳 入重要日程,根 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明确专门工作人员 ,建立起指导和服务的工作机制、工作规程和工作责任制,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切实提高指 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 织的指导,认真总结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验和典型,抓好示范引导,促进其更好更快 发展。
(二)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工作机制,具体考核 办法由市农经局 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制定支持 、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工作细则。
(三)搞好监测评比。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动态监测机制。对通过工 商登记取得法人 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其“四有五化”标准和实际服务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标 准的授予“郴州市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对“郴州市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测 ,监测不合格的要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称号。监测评价具体办法由市农经局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