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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五)实行税费优惠。严格执行国家对农业生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税 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负担。

  (六)提供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 养基地、农机示范 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可以纳入农业生 产用地管理。种植、养殖、加工生产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交通部门应当优先提供“绿色通道”。

  (七)提供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 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 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同等对待。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 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境外 、国外市场。

  (八)鼓励引进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由各 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手续,其工作时间 可计算为连续工 龄。

  四、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纳 入重要日程,根 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明确专门工作人员 ,建立起指导和服务的工作机制、工作规程和工作责任制,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切实提高指 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 织的指导,认真总结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验和典型,抓好示范引导,促进其更好更快 发展。

  (二)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工作机制,具体考核 办法由市农经局 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制定支持 、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工作细则。

  (三)搞好监测评比。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动态监测机制。对通过工 商登记取得法人 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其“四有五化”标准和实际服务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标 准的授予“郴州市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对“郴州市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测 ,监测不合格的要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称号。监测评价具体办法由市农经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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